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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人
(一)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五)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六)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人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 被申请人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三)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五)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 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