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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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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下列法定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明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有被申请人的名称;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有关于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内容;
(5)有关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内容;
(6)落款时间为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
(7)申请人为公民的,须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网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审理阶段予以补签签名或者补盖印章。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交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2名;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建议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针对1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
(二)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护照或者户口薄等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出具的证件、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死亡证明和与死亡公民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证明和承受其权利义务的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人是一般公民的,提交其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6.委托代理人是执业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并出示执业证书。
(四)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证据目录一式两份,并符合下列规定:
1.证据目录应当包括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
2.证据目录应当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和证明内容;
3.证据目录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