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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审查要严格,不得依法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纳入信访渠道。应当分别出具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
二、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来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敷衍、拖延。
三、根据分级受理的原则,省级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范围如下:
(一)对属于中省直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访事项,程序上受理,转送或函交有权处理的中省直单位办理。
(二)对属于下一级人民政府(市、地级)职责范围内的来访事项,程序上受理,转送地市级信访工作机构。
(三)中省直单位与市(地)、县(区)交叉的信访事项;各市(地)之间交叉的信访事项。
四、各市(地)、县(区)级信访工作机构也要根据分级受理的原则,确定本机构的受理范围。
五、各级信访对属于本机构程序性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省级信访机构3日,市地级信访机构3日,县区级信访机构4日)内,转送或交办给本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下级信访工作机构。
六、坚持来访必登记、必书面告知的原则。对每一个来访事项,登记、接待人员均应视具体情况出具相应的告知书。
七、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要当场出具告知书,并请来访人签字,同时做好引导和疏导教育工作。
八、信访工作机构无法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省级信访机构3日,市地级信访机构3日,县区级信访机构4日)内出具程序性受理或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并送达来访人。
九、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无法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实体性受理或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并送达来访人。
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来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延长信访事项办理期限需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办理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到期前将《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送达信访人。
十二、信访事项需延期办理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信访事项到期前,将已送达的处理意见书扫描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不录入的,转(交)办机关按超期未结予以督办通报。
十三、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使用国家信访局统一规范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十四、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单位)应当将信访事项整个办理过程形成的材料立卷保存,备查。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卷宗的要件如下:
1、结案报告单(有领导签字:同意、签名)
2、约谈笔录;
3、办理情况报告;
4、处理意见书;
5、处理意见书上需认真记载“送达时间”“送达人”及“联系电话”。
6、佐证材料;
7、适用政策法律、法规。
十五、除《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使用省信访局修改的版本外,其它告知书均使用国家信访局统一规范的格式,要逐项规定填写,不得遗漏项目。不予受理告知要指明受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