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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齐龙政办发〔2017〕49号 起草处室: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公文种类: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日期:2017-11-21
标题:77365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77365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1号令),现就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法力具有重要意义。各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登记。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报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核后出具内容合法意见,由政府办公部门予以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法制机构出具取消、修改完善相关内容意见的,按照意见修改后,办公部门经核对无误后进行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法制机构出具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办公部门不予登记,起草部门不得印发执行。
(二)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发文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制发机关简写;第二部分为年份;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发文流水号。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齐龙政规[20××] ××号、齐龙政办规[20××]××号。
(三)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编号后,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将下列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起草说明,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4.规范性文件规范的事项依法需要听证的,还应当提供听证材料;
5.其它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二)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
(三)区政府法制机构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台账,对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管理,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区政府法制机构定期检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同时,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纳入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确保全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顺利推进。
77365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