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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65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 信息复核时间:2018-01-03 -- 字体: -- 【内容纠错】

发文文号:齐龙政办发〔2017〕17号   起草处室: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公文种类: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日期:2017-07-04

标题:77365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77365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办、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齐政办发〔2017〕28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改革精神,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任务

    (一)清理范围

    根据国家、我省、市“放管服”改革决定和有关工作部署,对2017年5月31日前我区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任务

    1、按照国办发〔2017〕40号文件关于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清理要求,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与2016年12月以来国家、我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对涉及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

    2、按照国家、我省、市其他专项清理要求,对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3、对相关规定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下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对照文件等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邮箱:guizhang2017@163.com(密码:guizhang123),请各有关单位自行下载。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家、我省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修改、废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内容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将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清理内容。

   二、清理分工

    本次清理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应当逐件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原起草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已经撤并的,由承接其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在清理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起草部门共同研究审核,提出清理意见。

    (二)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以及清理情况的汇总,具体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履行提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程序等有关工作。

    (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本汇总及公布工作。

    (四)区编委办、龙沙工商分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梳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下统称“放管服”改革决定),对有关单位的相关清理意见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三、清理方式、步骤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起草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可以参照附件1、附件2进行自查,形成清理意见。于2017年7月10日前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按要求上报清理结果,清理结果要经本级本部门局(委)务会讨论后形成正式文本及填写附件3-5,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明确任务和责任。及时了解相关领域改革方向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以及部委规章清理工作动态,确保我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与改革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清理意见相协调。

    (二)严格时限。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完成清理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通过政府公报、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清理后决定保留、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保留规范性文件文本。未列入目录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列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公文制发程序重新修订行文并对外公布,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三)坚持标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标准开展清理,特别是要注意与因相关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要彻底清理存在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上位法禁止、限制性规定“作变通”“降标准”问题的内容。特别是清理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和上位法规定,做到逐条梳理对照,对缩减禁止、限制行为种类,允许或者变相允许从事禁止性活动以及其他超越权限设定权力的规定,要坚决予以修改、废止,禁止、限制类规定原则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过去立法中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和根据我市实际补充细化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的,要根据目前情况进行修改,在保证内容合法的前提下,符合当前实际。

    (四)明确责任。各有关单位承担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主体责任,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从严审查,切实做好把关。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各单位清理意见时,对发现遗漏重要清理内容的应在向区政府汇报清理建议时进行汇报。对未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或者提供材料,以及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并在2017年度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联系人:区政府法制机构 沃永哲

    联系电话:2335128    邮  箱:wyz2336095@163.com

    联系人:区政府法制机构 闫红杰

    联系电话:2331466    邮  箱:87192767@QQ.com

 

   

 

 

77365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