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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项目的启动
(一)征收计划的确定。每年十二月底前,市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组织发改委、财政、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市政府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建设项目计划,并将建设项目计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征收办应结合政府建设项目计划拟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征收计划。
(二)征收主体的确定。市征收办根据拟征收项目情况及项目的坐落位置,确定征收主体。
(三)征收项目的论证。被确定的征收主体应当及时向市征收办提交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3.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或规划条件附图。(城乡规划部门核发);
4.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
5.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市征收办可以根据征收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房屋征收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市征收办应当在举行论证会的五日前将举行论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人员,并将论证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及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等单位。相关单位收到资料后,应当按各自职能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论证会应当制作笔录,论证笔录应当交论证会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
市征收办根据论证会结论及时作出项目论证报告。
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
(一)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市征收办依据市规划部门确定拟征收范围及时地进行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封闭通知送达给相关部门。
(二)房屋征收调查。征收项目所处区域的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应邀请监察、财政、审计和国土等部门参加。
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入户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应当佩戴明显的身份标识。调查人员应当对房屋及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无证房、仓房和其他附属物进行测量。需要影像资料记录的,工作人员应进行照像或摄像。
调查结果应当如实填入房屋调查登记表,房屋调查登记表应当由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房屋调查登记表以住户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住户共用同一处房屋且符合分户条件规定的,应当分别填写房屋调查登记表。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内容有异议,可以向市征收办申请复查。被征收人要求确认土地、房屋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土地、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无偿、逐户出具书面真实性确认意见;对其他事项有异议,由市征收办组织区征收办和相关部门进行重新确认。
调查登记结束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登记结果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复查的权利。
市、区征收办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输入电脑,建立电子档案。
(三)出具测算结果。市征收办按照房屋征收调查结果,依据征收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做好成本测算工作,经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及区征收办对测算结果集体确认后,出具成本测算报告。
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区征收办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预评估价格以及相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估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市征收办应当对区征收办或征收实施单位代拟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二)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区征收办应当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区征收办应当采取召开政策宣讲大会、发放问卷及设立现场办公室收集信息等方式,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因旧城改建需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政策法规的,市、区征收办应当组织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人员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反映的内容及时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结束后,市征收办应当根据规定邀请信访、维稳和法制等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及时作出评估报告。
(四)专项资金存储。市征收办应当按调查登记和重新认定处理结果及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对房屋征收成本进行进一步核算,按重新测算的成本,要求征收主体将资金全部存储到位,并进行资金监管,专款专用。
(五)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由市政府或者区政府根据征收前期工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作出。市、区征收办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市征收办进行审核:
1.征收项目论证报告;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证明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函;
3.国土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函或建设项目土地评审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函或控详规划;
5.审核通过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征收补偿资金测算依据和存储证明;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后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六)征收决定资料备案。区征收办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公告以及相关资料提交市征收办备案。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实施
(一)工作人员的确定。市、区征收办应当根据征收户数的多少,情况的复杂程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并做好责任分工。
市、区征收办可根据需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二)现场办公室的设立。市、区征收办应当在房屋征收现场设立办公室,做好搬迁动员、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全身心为被征收人提供服务。
(三)评估机构的确定。在房屋征收方案公布征求意见的同时,由市、区征收办组织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取工作。
1.协商产生。市征收办应公布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区征收办按评估机构名单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时向被征收人发送征求意见表。区征收办按被征收人的协商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2.投票确定。通过协商无法确定评估机构的,由市、区征收办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评估机构。
3.抽签选定。上述方式不能确定评估机构时,由市征收办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抽签时,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应当到场监督。
(四)评估报告备案。评估机构在房屋评估结果公示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市征收办备案:
1.委托评估协议书;
2.评估机构现场勘察记录;
3.估价技术报告。
(五)现场公示。区征收办应当将下列内容向被征收人公示:
1.房屋征收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
2.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估价人员、联系电话;
3.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4.房屋调查结果;
5.无证住宅房屋确认结果;
6.照顾对象;
7.分户补偿情况
8.房屋征收现场工作制度;
9.现场办公人员身份、工作分工、联系电话等;
10.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11.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结果。
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并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区征收办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答疑,耐心解释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问题。
(六)估价结果送达。区征收办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日内,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七)补偿协议的签订。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区征收办应认真做好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用、协商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并做好笔录。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供补偿资金和安置用房。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交回。区征收办应及时向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工作。
(八)房屋验收与拆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区征收办应当做好房屋验收与房屋拆除的衔接,确保房屋的安全拆除。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与调查。市、区征收办应当对被征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1.查明被征收人的具体要求和理由;
2.查清被征收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和资料;
3.查实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结构、单位职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
4.搞好协调工作,并做好协商笔录;
5.做好听证工作,并记载好听证笔录。
(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房屋征收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初步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交办务会进行集体讨论;
2.按照办务会集体讨论结论,修改补偿决定;
3.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资料上报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批准,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4.依法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征收补偿决定备案。区征收办应将下列资料提交市征收办进行备案: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4.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5.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
6.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7.与被征收人协商记录、调解情况说明;
8.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
9.其他相关资料。
六、强制执行申请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区征收办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一)准备需要提交给人民法院的相关证据资料,包括: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与被征收人的协商笔录;
3.被征收房屋的证据资料;
4.补偿资金存储证明或存单;
5.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的书面证明;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核实被征收人不搬迁理由,并做好谈话记录,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进行听证;
(三)组织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根据论证结果作出评估报告。
(四)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征收人的具体要求;
(五)提交办务会进行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六)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区征收办在人民法院发布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当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征收人自行搬迁。
七、房屋安置
(一)安置用房设计审查。市、区征收办在安置用房施工前应当对安置用房的面积、布局及设施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进户申报。区征收办在办理入户前应当向市征收办提供下列资料:
1.入户申请书;
2.被征收人自选房号的排列依据;
3.安置用房户型、面积、布局等资料;
4.安置房源的平面图和公示的相关资料;
5.办理入户的实施方案;
6.房源的影视资料等。
(三)进户审核。市征收办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审核:
1.安置房屋面积、补偿标准;
2.自选房号的排列顺序;
3.安置房源的合理性;
4.进户的收费标准;
5.应当审核的其他资料。
(四)进户公示。区征收办在组织入户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1.自选房屋的排列顺序号;
2.房源的平面图;
3.办理入户手续的流程图;
4.特殊照顾对象房源分配情况公示表;
5.进户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
6.邀请的群众代表名单;
7.应当公示的其他材料。
(五)组织选定房屋。
区征收办应按公示的自选安置用房排列顺序组织选定安置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