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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政府2016年度信息公开年报 2016年,我区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不断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权利运行,政务公开工作开展顺利。现公布我区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财政、发改工信、教育、文体等28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政府公开信息工作,组建了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84人的网络队伍。区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计划,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为了促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区政府先后研究印发了《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公开要求,突出了公开重点,规范了公开内容,扩大了公开范围,为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各街道、部门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基层延伸。为了顺利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专题组织召开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向各单位讲解了信息公开梳理步骤、梳理重点、整理形式和注意事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时限,确保各单位及时有效开展工作,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疑问,及时开展咨询工作。同时要求各街道、部门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深刻领会《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提高各街道、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人员、经费投入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拓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在区政府网站建立了依申请公开专栏,能够实现在线受理,申请渠道和操作方法简单易用。同时明确了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要求各街道、各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区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2016年,我区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动公开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工作人员力量配备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个别单位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整改,一是结合本区实际,扎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突出抓好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民生工程、公共资源配置、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解读相关政策、回应群众诉求。 二是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进一步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根据《条例》要求和运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和政务公开激励约束机制等。
我区政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安排2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年初,区政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办公室负责人及信息管理员参加了市政府组织的培训,提高了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了信息发布审核等相关工作制度,有力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2016年,我区共公开各类信息4704条,其中公开规范性文件数量4条,及时回复市、区政府网站互动交流和投诉类信息96条,群众满意率100%。
我区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咨询、申请信息公开等手续均为免费,依申请公开收取费用为零。
2016年,我区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