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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77365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之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进行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
负责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属于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予以更新。
2.概况信息:
(1)行政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
(2)组织结构,部门及内设机构;
(3)本部门领导的职务、分工;
(4)规范的办事流程,办事的权限、程序、标准、时限、监督办法等。
3.法规文件:
(1)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执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及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有关文件。
4.发展规划:
(1)科技发展规划、专项科技规划、区域科技规划及相关政策;
(2)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5.工作动态:
(1)重要会议、工作进展、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3)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的统计数据等。
6.财经信息:
(1)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应公开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2)本部门财政年度预算及及决算、“三公经费”情况;
7.行政执法:
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具体行政行为按规定应公开的执法权限、法律依据、执法工作流程和行政执法结果等。
8.公共服务:有关面向公民、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方面的信息。
9.以上八类信息之外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1.主动公开信息以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本部门信息网上公开地址为http://www.hbcsir.com/;
2.按照市政府要求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社会活动等特殊需要,可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信息的方式和要求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可一式两份打印后当面提交本部门。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提供信息的时限与要求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信息具体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征求意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以政府名义答复的,需报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职能部门审查后,由受理部门给予答复。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社会活动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通知申请人。
(三)提供信息的形式与费用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按《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约定的方式提供,也可联系约定的其它方式提供。应申请人的要求,可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但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国家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详见附件2《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此收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2〕94号)制定)。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将不易公开的部分做删除处理后进行提供。
三、工作机构
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局信息公开工作,联系电话:2338398。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察举报电话:0452-2338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