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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区政府层面政府信息,龙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以及《龙沙区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进行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
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区政府层面的信息:
1.属于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予以更新。
2.概况信息:
(1)行政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
(2)政府组织结构,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下属行政机构的职能分工;
(3)行政机关领导的主要简历、简介、职务、分工和重要活动及讲话;
(4)规范的部门办事流程,办事的权限、程序、标准、时限、结果以及便民措施、服务承诺、工作纪律、监督办法等。
3.法规文件:
(1)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及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有关文件。
4.发展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5.工作动态:
(1)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3)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的统计数据等。
6.人事信息:
(1)领导干部任免情况;
(2)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7.财经信息:
(1)按国家及省、市、区规定应公开的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监管)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5)税收、金融、保险政策及工作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情况;
(7)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8.行政执法:
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及其具体行政行为按规定应公开的执法权限、法律依据、执法工作流程和行政执法结果等。
9.公共服务:有关面向公民、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和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10.以上九类信息之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1.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以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地址为。
2.区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本级以上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
3.区政府在区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查阅场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社会活动等特殊需要,可向区政府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信息的方式和要求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需登录龙沙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bcsir.com)选择提供所需信息部门,填写《龙沙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此表可在线提交,也可一式两份打印后向提供所需信息部门当面提交。
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提供信息的时限与要求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征求意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以政府名义答复的,行政机关需报本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职能部门审查后,由受理的行政机关给予答复。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社会活动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
(三)提供信息的形式与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按《龙沙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约定的方式提供,也可联系约定的其它方式提供。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国家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将不易公开的部分做删除处理后进行提供。
(四)提供信息机构
区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能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各部门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
三、工作机构
龙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均指定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
联系人:闫洪涛,联系电话:2331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