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南

    为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市的开发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齐齐哈尔市招商工作服务措施。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省外、市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市境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市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均称投资者)。
  第二条 鼓励、支持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主要鼓励领域:IT项目;农业产业化、绿色食品加工项目;生态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产业开发项目;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  投资者可享受项目坐落地所属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并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第五条  积极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市相关部门优先向上申报,争取国家、省各项扶持资金,同时通过召开季度经济金融运行分析例会、银企合作项目推介会议等形式,加强政府、银行、企业间的联系沟通,为企业发展构筑信息交流平台。
    第六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过程中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采取“绿色通道”方式予以服务。
    第七条  实行市级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工商局、住建局、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引进的工业企业自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确定专人协调,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各项服务,对投资项目,实行部门牵头协调服务制度,投资企业各类项目前期筹建、审批事项,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协调、服务。